市环境监测中心关于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有限公司3号、4号机组锅炉净化设备出口烟气

发布时间:2017-07-11 16:49


津环监〔201725

神华国能天津大港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3号、4号机组锅炉净化设备出口的烟气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材料收悉,经我中心材料审核及现场监测,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验收监测报告结论,你单位3号、4号机组锅炉净化设备出口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烟尘、烟气温度、烟气流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指标,均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HT/T76-2007)及《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暂行)》(津环监〔201234号)的有关要求。

二、请你单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认真落实验收监测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联网和正常运行。

2.严格执行《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和《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0161号)的有关要求,按时对烟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自检,并提交自检报告,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

3.按照《关于开展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环办便〔200713号)相关要求,定期参加有效性审核培训,提升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2017711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易晓娟

联系电话/传真:8767197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