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科技成果简介

发布时间:2019-01-31 10:20

完成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项目负责人:邓小文

完成时间:201710-20184

项目编号:2017-101

一、立项背景:

火电厂,尤其是燃煤电厂,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我市2003年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151-2003),对控制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的首要任务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内容,紧密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创新治污机制、提速治理进度、分解落实责任、严格执法执纪,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空前,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也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但修订后的标准未涵盖火电企业,现行火电行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排放限值。随着我市环境管理工作不断深入,群众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不断提高,现行火电标准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要求,迫切需要提出更加严格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保证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此,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由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要承担。

二、研究内容:

《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标准》在国内首次对烟气排放温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燃煤发电锅炉及65 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温度在非采暖季(4月至10月)不得高于48℃,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不得高于45℃。

三、主要创新点:

1.该标准从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结构完整,内容科学,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该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强化了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排污许可管理,完善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为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供了科学支撑。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四、取得的成果及水平:

1.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得到了全国同行业专家的认可。

2.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五、成果推广:

本标准已于201871日实施,标准实施以来,加强了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了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了环境质量,保障了人体健康。

六、成果意义:

在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方面,我市全部煤电机组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能够稳定达标排放;部分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备燃气发电锅炉需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在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我市燃煤锅炉目前均不能达标排放,需进行改造,涉及45台燃煤发电锅炉和部分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总装机容量995.45KW,锅炉总吨位约3.8t/h,改造费用约为11亿元,改造后年运行费约为3700万元。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将对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冷凝脱水深度治理改造项目予以补助。

    经测算,《标准》实施后,通过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控制,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在一般气象条件下,PM2.5年均浓度可降低约2-3 µg/m3,相当于削减100-150万户散煤燃烧取得的环境效益,按照煤改电补贴3万元/户计,相当于节约改造资金300-450亿元。通过降低排烟温度,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若全部用于脱硫补水,按工业用水7.9/吨测算,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